主旨:公告標售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件之土地及建物。
依據:依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年11月19日重整監督人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標售案由佐誠律師事務所及香港商戴德梁行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稱戴德梁行)共同辦理;由佐誠律師事務所負責執行標售相關業務,戴德梁行擔任執行顧問。
二、 投標資格:
(一) 凡依法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購買不動產權利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可參加投標。
(二) 外國人法人或自然人,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及第24條之限制,且應於領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三)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法不得投資中華民國之不動產者,不得參加本標案之投標,亦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投標。
(四) 本標案不可共同投標。
三、領標期間:自102年 11 月26日上午10時至102年12月5日下午5時。
四、投標文件申購費:投標文件申購費為新台幣20萬元整。
五、領標地點:欲領標者須先至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36號2樓【佐誠律師事務所,聯絡人:林心瀅律師,連絡電話:02-23710066】繳納投標文件申購費現金新台幣20萬元整,並於申購費繳納後於同一地點領取不動產標售投標須知暨附件。本標售案之相關租約文件,僅在本地點提供閱覽,且須繳交申購費後始得閱覽。
六、投標方式:本次投標採通訊投標方式進行,投標方式如下:
(一)投標書寄送時日:自民國102年11月26日起至102年12月5日郵局營業時間止。投標書未於指定期間或逾期寄達指定之郵局信箱者,其投標均為無效。
(二)投標書寄達地址:台北郵政信箱第33-588號(收件人:劉煌基律師)
(三)投標書標封未記載開標日者,其投標無效。
(四)投標人應將願買之標的及願出之價額填具於投標書後,以雙掛號信函於本公告所訂之最後寄達日郵局營業時間截止前寄達指定之郵局信箱(以郵局郵戳為憑)。
(五)投標人應將押標金匯款證明單據影本檢附於投標書同時寄達。
七、開標日:民國102年12月6日上午10時現場進行開標。
八、開標地點: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36號2樓【佐誠律師事務所】
九、押標金:新台幣現金壹億參仟萬元整(不得以任何有價證券代替)。押標金應於102年12月5日銀行截止營業前匯入指定帳戶(戶名: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帳號:臺灣企銀中山分行08012068272號)。
十、底價:新台幣柒億壹仟萬元整。
十一、 注意事項:
(一) 本件拍賣不動產須待重整程序由法院裁定重整完成後始得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審慎評估重整程序之法律風險,.重整
程序是否完成及何時完成均非本公司所能預判,特此聲明。
(二) 本標售標的不動產詳如招標公告附件之明細,本標售標的應全部一次標
售,投標人不得針對本標售標的分開投標。
(三) 本標售標的有抵押權登記,且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查封登記(計二十筆
債權人),得標人需俟查封登記全部塗銷後,始得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
(四) 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與本公司簽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於得標後叁個月內繳付百分之五十得標金額之價金,該款項以押標金充作價金之一部分。押標金經充作價金後仍有不足者,應依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補足,未於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補足者,視為放棄得標,本公司得依第(八)規定沒收押標金。得標者應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三日內,繳付其餘百分之五十得標金額之價金。
(五) 標售標的應納之契稅、工程受益費、規費、代書費及印花稅等一切費用,由得標人負擔。
(六) 得標總價不含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由得標人負擔繳納(截至102年10月底約新台幣玖仟零捌拾貳萬玖仟伍佰零伍元整)。
(七) 標售標的於得標金額全部繳納後,三日內依現有租約內容現況辦理點交或不點交。
(八) 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攜帶與登記印鑑相符之印章至「台北市敦化北路405巷123弄5號一樓《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服務處》」與本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如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不簽約者,視為放棄得標,本公司得沒收得標人所繳押標金百分之三十;如係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致無法簽訂契約者,則無息返還得標人所繳之價款(含押標金)及相關費用。
(九) 本標案一律按現狀辦理標售,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調閱不動產謄本等資料及赴標售現場詳實勘查,俾明瞭標的物產權及狀況,本公司不另派員說明,且不負任何擔保或聲明責任。標售後一切應辦手續,概由得標人自行負責處理,本公司概不負任何責任。
(十) 本標售標的有抵押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債權計5億2573萬3853元,依法院可決之重整計畫,如本標售標的之實際出售價格不足清償該有擔保債權,其不足者應依無擔保債權償還方式償還。得標人於辦妥移轉登記後,應自行處理該抵押權事宜。
(十一) 本公司得隨時不附理由修正或停止標售房地之標售,已投標者,原件退還,投標人不得異議,更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十二) 投標人絕對尊重本公司就本標案所為之任何決定,且不得就本公司所為之決定,對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或為其他任何之請求。
(十三) 本標售案抵押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得於通知期日內依拍定金額行使優先承買權,得標人不得異議或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附件一 標售標的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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